租戶不交電費可以用租房押金抵扣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追回相關的水電費。
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抵扣。在合同中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后,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時間內未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并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的行為。同樣,出租人一直遲遲拖延維修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也一直是讓承租人頭疼的問題。對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約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維修的,承租人可以代為維修,但費用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有權從應付租金中等額扣除。
有過租房經驗的人都清楚,在租房的時候房東一般都是會要求支付一定的押金,有些地方是一個月房租作為押金,而有的卻是要求支付2-3個月房租作為押金。而要是解除租賃關系的時候,發現租客拖欠水電費的話,此時房東可以從租房押金里面扣除所欠的水電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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