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的分配:
1、一年內,離婚協議可反悔;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在受理后,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三種情況彩禮要退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三種情況法院應當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是一種根深蒂固的風俗,數額一般較大,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由此而引發的矛盾也比較多;
3、個人投資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等都屬夫妻共同財產;
4、法律不保護第三者。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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