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需要根據出租人、承租人之間協商結果而定。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會約定押金條款。通常的交易習慣以一個月的房租租金作為押金,在租賃期限屆滿以后,承租人應當將房屋按照約定還給出租人,承租人沒有欠繳租金或者是沒有欠繳其他應當由承租人負擔的費用的情況下,出租人將押金退還給承租人,此時的押金具有擔?;蛘呤穷A付租金、費用的作用。租賃期限屆滿,需要續簽租賃合同,那出租人和承租人就之前的租金及其他費用進行清算,如果沒有對押金進行扣減,那上一次的租賃合同中所支付的押金可以繼續使用,如果房屋租金有所調整,可以將押金調整至與一個月的租金額度相同水平。
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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