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租賃期限屆滿,續簽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就之前的租金及其他費用進行清算,如果沒有對押金進行扣減,那上一次的租賃合同中所支付的押金可以繼續使用,如果房屋租金有所調整,可以將押金調整至與一個月的租金額度相同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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