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定許可的規定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p>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蛘咦鳛槲恼?、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p>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p>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p>第44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p>一、著作權法定許可具有怎樣的性質?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規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須支付法定的報酬。這一制度雖然限制了著作權人的許可權,但仍保護了他的獲得報酬權,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得到滿足。
這一制度的優點就在于即使公眾廣泛利用作品的愿望成為現實,又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得到保障,鼓勵了其創作和投資的積極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分配了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
此外,法定許可使用方式具有效率高,簡便易行的特點,大幅度地降低了傳播作品、使用作品的成本,提高了使用者的經濟效益,節約了社會財富。就著作權人而言,由于省去了簽約的麻煩,也能集中精力進行創作,產生出更多更優秀的作品,因而這也節約了他的投入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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