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點:“營改增”試點前合同先簽訂,但租賃物還沒交付,在“營改增”后交付,這種情況下是否適用“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边€沒開始是否也為未執行完畢?
答: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試點前發生的業務規定:
1.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此處只明確了試點之前簽訂的合同,尚未執行的合同應該屬于“尚未執行完畢”的情形。
此外,對于上述案例,作為“營改增”的一般納稅人,按新政策執行其稅負可能更輕。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計稅方法規定:
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樣,可以執行3%的征收率。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