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房屋買賣中介可以收取居間費用,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一、我國法律對居間合同有什么規定嗎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依法成立的居間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簽訂居間合同后,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間費用。居間行為確實恰恰就是中介行為。因此,《民法典》生效后,法律上再無居間合同的說法,取而代之的是人們經常見到的中介,法律上正式確立了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二、合同中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具有什么區別?
(一)居間委托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居間人進行定約中介活動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1)要求居間人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居間合同訂立后,委托人有權要求居間人將自己所知的有關訂立合同的信息報告給委托人,不得隱瞞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欺詐當事人。
(2)要求居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其居間報酬,還有權要求居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居間合同委托人居間委托人的義務
(1)報酬支付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2)費用負擔義務。居間人未促雇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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