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改。具體情況是: 一、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 起訴書 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 證據 沒有變化,但 罪名 、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更改起訴書,變更起訴; 二、發現遺漏的同案 犯罪嫌疑人 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追加、補充起訴。 《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 逮捕 、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 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 公訴 ,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 刑事訴訟 ,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 追訴時效 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 刑罰 的; (四)依照 刑法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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