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的時間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此外,如果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并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一、不定期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一)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
(二)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2、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的,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這種區分的意義在于,在不定期租賃中,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條【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二、租戶不交房租不搬走房里的東西怎么辦?
承租人合同到期東西不搬走的,解決方式具體如下:
1、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其物品;
2、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3、到法院起訴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三、民法典規定如何認定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二、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沒有辦法確定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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