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詞和起訴書的區別:人民檢察院將被告人交付法院進行審判時所制作的刑事法律文書稱為“公訴書”。公訴意見書是國家公訴人在法庭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當庭發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發言,現在稱為公訴意見書,即過去所說的公訴詞。公訴意見書是在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訴書的基礎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證實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分析犯罪行為的性質、后果和對社會的危害,闡明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檢察院提起的起訴進行補充和闡發,從而進一步在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一、公訴人是做什么的
公訴人的主要職責是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進一步闡述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并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使合議庭確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處以相應的刑罰,公訴人還肩負著監督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重要職責。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二、拐騙兒童罪起訴書具體是什么
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體審判的法律文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正式表達形式,法院審理活動的合法依據,被告人準備出庭受審進行辯護的基本材料。具體格式各國不一,但均包括被告人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犯罪的事實和證據、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等項內容。在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査、核對事實、補充證據后,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要制作起訴書,并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書副本。由檢察長或檢察員署名,經檢察長批準,也可由助理檢察員以“代理檢察員”名義署名。
對偵查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后,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起訴書,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其中,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主要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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