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死刑后是否立即執行
1、宣告死刑后不是立即執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并且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如果是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此,宣告死刑之后還會經過復核、核準程序,不是立即就執行的。
2、法律依據:《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二、法院判決時如何從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進行選擇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比如一個案件事實完全清楚、證據完全充分、則可以直接判為死刑立即執行,但如果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還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問的,則應適當考慮死緩,否則一旦是錯案,人被殺后則無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并且行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現就說明該人有悔罪的表現,那么就應該從輕處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該內容由 吳友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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