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被消除。不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機關處理后,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備上級核查和備案;二是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對該案進行復核時有案可查。為了確保將來被處理人再次出現違法甚至犯罪時,作為其曾經的經歷,作為處理的參考依據。
所以,行政處罰記錄是不會被消除的。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但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后,記錄才對外提供。另外公安機關是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的。
《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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