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職權行為。行政訴訟程序的引發,雖然必須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為前提,但僅有起訴沒有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行政訴訟程序仍然無從開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與人民法院的受理的結合,才構成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無論是對行使訴權尋求司法保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言,還是對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來說,受理這一訴訟行為的意義都十分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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