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襲警罪的行為有:
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2、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3、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4、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5、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構成襲警罪的且將會加重處罰的情況有: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襲警罪在我國之前是不存在的,一般都是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妨害公務罪的內容進行參照和判刑,隨著我國對于襲警罪的成立,很多行為有了針對性的參考,刑罰的對應也更加的準確。造成的后果越嚴重,對他人的侵害影響越大,將會受到的懲罰就越嚴重,并且有些情況會涉及到加重處罰,且不能緩刑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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