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可以申請協調、裁決。在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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