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 辦理: (一)申領居住證,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新莞人服務管理站辦理。 (二)辦理居住證,需提交下述材料: 1、辦 證人 居民 身份證 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辦證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攝居住證數碼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執; 3、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 4、在全省范圍內非首次領取的,須出示補領、換領居住證工本費繳納憑證。 5、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 (1)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工商 營業執照 、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出具的 勞動關系 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2)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 房屋租賃合同 、 房屋產權證 明文件、 購房合同 或者 房屋出租 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以連續就讀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三)填寫廣東省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四)領取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受理回執。 《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第七條 《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第八條 《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第九條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
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
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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