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開票給公司的方式如下:
1、在地稅局委托國稅局代征稅費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3)在同一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4)在同一窗口領取發票。
2、在國稅地稅合作、共建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3)在同一窗口繳納增值稅;
(4)到地稅指定窗口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5)到國稅指定窗口憑相關繳納稅費證明領取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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