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底”一詞不是法律術語,是俗稱。從行政法角度講可以稱為不良紀錄,從 刑法 角度講是犯罪記錄。 2、受拘留等 行政處罰 的,相關的案卷、信息肯定會留存在公安機關,但這種信息不會上網的。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涉及到其它案件,其它人是調取不出來的,所以基本不會影響生活,包括考學、招工等。 3、犯罪記錄就要嚴重一些了,有專門的系統記錄。有了這種記錄會影響今后的生活,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再從公安機關開具 無犯罪記錄證明 了。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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