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沒有其他共有人,且只有一名子女的話,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后繼承人持公證書辦理過戶登記。
2、如果有其他共有人,還需共有人辦理贈與公證,將其擁有的房產份額贈與給繼承人和共有繼承人,持繼承權公證、贈與公證辦理過戶。
3、如果老人有多名子女,或其配偶健在的話,除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還需要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然后繼承人持繼承權公證、放棄繼承權公證等辦理過戶。如果涉及贈與的話,需要交納的稅費就比較多了,大概有契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公證處和房管局還要收取相應的公證費和房產過戶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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