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處理:執法人員在巡視檢查中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違反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投訴及違法、違規行為人主動交代的適用規定的違法、違規案件,經查明情況屬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機關交辦或相關行政機關書面提請處理的違法、違規案件,經審查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情節明顯輕微,經教育當場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立案后,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等。只有經調查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據作為書證。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復制,但復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注明原件出處”,并由出具書證人簽章。調查取證詢問調查筆錄,并做好現場拍照或錄音、錄像工作,必要時,須繪制現場圖。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時,應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勘驗、檢查筆錄中注明。
3.審理決定。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及時制作案件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連同案卷按程序上報審批。需作出技術鑒定或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違法、違規案件,應先征詢相關主管部門意見或按相關規定賠償標準,依照前述審批權限執行。
案件處理審批期限為:行政機關執法隊4日,行政機關工作部門審核6日,行政機關案件審理委員會8日。審核部門接到提交的案件審批材料后,應當進行登記,并指定人員負責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處罰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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