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園的征收補償標準:
1、從土地征收情況分析:果園屬于耕地的一種,因此依照一般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但同時由于土地來源不同,果園征地補償的標準會有所區別,具體分析如下:
(1)家庭承包地種植果園:遇到征收時,可以得到的相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的標準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2)其他方式的承包地種植果園:遇到征收時,根據公平原則,可以得到的補償是提高土地生產力的相應補償。
例如當事人將承包的荒山加以改良用于種植果園的,在征收時應該將荒山和果園之間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間的差異給于果園權利人。
2、從果樹層面分析:
(1)果樹依據其生長期一般可分為培養期、初果期、盛果期和衰老期四個時期,在不同的生長期不同的果樹有不同的補償標準。以2016年蘋果的補償標準為例,在培育期(1-5年);
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在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在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在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一季果實的補償,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乘以產量計算。果樹本身的補償參照正常交易的價格,即正常情況下同樣大小的果樹在市場上的價格乘以株數計算。
(2)針對預期收益的補償問題,按照公平原則,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可以參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來計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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