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舊房拆除補償是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土地等價值進行評估,評估之后的價值為房屋補償費,除此之外還需要補償搬遷費、安置費、以及其它相關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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