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內容描述了股東會就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董事和監事,以及通過決議來決定更換監事。股東會的職權范圍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和監事、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的增資、減資、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發行公司債券以及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作出決議,并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分析
股東會討論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和監事。
2、形成會議決議,決定更換監事;
3、就監事變更事項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一、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公司法》在確認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同時,對一些特定問題的討論等也規定了一些特別的程序,主要包括:(一)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一規定較通常的1/2以上表決權通過的規定,擴大了利益保護的范圍。(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三)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四)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于尚未形成會議召開方法,故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五)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六)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股東會職權范圍有哪些?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結語
股東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和監事,并形成會議決議。根據《公司法》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會職權范圍包括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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