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把房屋合租如果有告知租賃合同當事人就不違法,如果沒有告知就屬于違法行為。房屋租賃中介的責任提供租賃房屋信息和租客信息,如實告知真實情況,按約提供優質服務等。房屋中介需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履行法律規定的如實告知房屋情況的義務。
一、可以在租客未經允許的情況下能否進入房子
房東不可以在租客未經允許的情況下進入房子。因為,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房屋使用權歸租戶所有。只要租戶在合同期內不違約,房屋就屬于租戶的房屋。任何人在不知會宅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公民住宅,都是屬于違法行為。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注明,房東可以自由進入租戶抄水電,維修等,就不算違法。
二、欺詐合同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欺詐合同構成要件:
1.欺詐一方當事人有欺詐的故意。即欺詐方明知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并且會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而仍為之。
2.
要有欺詐另一方的行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就是虛假陳述,如將劣質品說成優等品;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詐方簽訂合同是由于受欺詐的結果。
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租違約嗎
認定轉租違約的方法是要看原始租賃合同當中對轉租這件事情的約定,如果合同當中明確約定是可以對外轉租的話;
那么租客轉租的這種行為就沒有違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而且租客在轉租的時候也沒有告知房東,房東就可追究租客的違約責任。
但是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因此,綜上所述,只有在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轉租才是符合約定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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