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概述:1)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2)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3)月工資高于當地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平均工資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年;4)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月工資。除解除外,用人單位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強迫勞動、未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拒不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健康問題或能力不足、合同無法履行、破產或解散。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3、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根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同時還考慮勞動者的月工資水平。除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辭職、未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勞動者患病或不能勝任工作,也可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傊?,根據具體情況,用人單位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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