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拖欠工資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能要回工資,但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拖欠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違法,除非用人單位與工會協商一致并備案。具體發薪日期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規定。追索勞動報酬的證據包括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標準等。根據案件情況,還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據。
法律分析
一、單位拖欠工資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能要回工資嗎
單位拖欠工資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能不能要回工資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用人單位有財產供支付工資的,是可以要回工資的。
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我國法律法規主要作以下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一般,具體的發薪日期是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么,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后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證據有哪些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仲裁委員會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決定書或其他證明;
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于雇傭關系的證明;
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勞動者的考勤記錄或其他證明出勤情況的證據;
工資標準的證明;
加班情況及工資標準的證明;
拖欠的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單位的工商資料或其他證據;
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據。
結語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單位拖欠工資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能否要回工資。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勞動法》規定,單位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有財產供支付工資,是可以要回工資的。追索勞動報酬的證據包括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勞動合同、工作起止日期證明、考勤記錄、工資標準證明等。根據案件情況,還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資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