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執行的處理方式如下:
1、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執行,等到被執行人有財產執行、經濟狀況改善了,具有執行能力時再恢復執行;
2、可以向法院起訴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
3、執行申請人也可以協助法院找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與被執行人有法律關系的其他人有經濟能力的,可以追加他們為被執行人。
一、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主要有: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如下: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這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
總之,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執行,法院只能中止執行,待其有財產時再恢復執行,同時向法院起訴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也可以協助法院找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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