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也不能拘留被執行人。因為人身權大于財產權,你這里沒有觸犯刑法,是由民法規制的,不用拘留。不過你在義務未履行之前,無論什么時候,只要你有財產都會被執行,沒有執行期限制。1、要分清是有能力而故意逃避執行,還是,確實無財產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具體的強制措施,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的行為。強制執行有以下措施:(1)扣留、提取、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或者其他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等,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必需生活費用;(2)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3)責令當事人當面交付財物或者票據;(4)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5)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6)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存款的劃撥或轉交。2,如果是確實無財產執行的,不能適用刑法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313條)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不適用司法拘留。3,只有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才能進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刑罰。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和在刑事審判中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尚未觸犯刑法的人給予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期限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適用拘留措施,必須是對于極少數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經再三說服教育,仍堅持不改的,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報人民法院院長審查后,作出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民事執行一般是不會涉及到犯罪,所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一般是不會拘留的,如果出暴力阻礙執行的,即使沒有可執行的財產,也會對被執行人拘留。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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