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職工都是終止 勞動關系 的手段。但它 們分屬于兩種不同的勞動管理制度。 解除合同 和辭退職工 是有區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通過 解除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關系,反映了勞動者和單位雙方的 意愿;辭退職 工則是用行政手段根據單位一方的意愿終 止勞動關系,帶有行政命令的性質。目前,辭退限于違紀 職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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