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停職待崗的意思就是,保留了員工在該公司的原有的工作崗位,同時員工因疾病或者違反了公司相關規定等問題沒有在崗工作。停職待崗的好處就是員工還有重新恢復工作的機會,這跟下崗不同,下崗等同于失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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