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并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于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執行董事的定義
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并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獨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的,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證監會要求,它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
二、法律中規定公司董事長職責是什么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人和公司管理體系、經營活動、公司和社會效益的總策劃設計者。使公司經濟效益、人才培養、智慧發揮、管理機子高效運轉,高速穩步發展。推進公司的企業文化建設,掌握員工主要思想動態,倡導隊伍的創新和團隊精神,提升公司核心競爭能力。其具體職責如下:
(一)主持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議,并負責上述會議的決議的貫徹落實。
(二)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目標、經營方針、年度經營計劃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召集和主持產品開發、銷售、市場動態,公司發展投入規劃社會市場決策和可行性額算審核。
(四)主持財務資金的運行,籌集審批、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它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公司的財務活動狀況。
(五)決定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職、報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報董事會批準備案。簽署批準調入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
(六)簽署對外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七)處理檢督部門的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
(八)總結審核,組織審批公司實現規劃目標業績,主持公司內外的一切重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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