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環評法” 的規定, 大的方面分為二類, 一是規劃類, 二是建設項目類。 也就是說,凡是實施后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都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類環評分為兩類:一是只需編寫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二是編寫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劃類環評的實施單位主要是政府。建設項目類環評按照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具體有三類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告書、報告表和登記表。 只要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無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均應按照環評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是建設項目也不論是新建,擴建和改建,都需要進行環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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