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1、分公司可以訴作為訴訟主體。盡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分公司可以獨立進行與其民事行為能力相符合的民事活動,包括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參與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1、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5、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6、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綜上所述,現在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開展經營的情況很多,一旦陷入合同糾紛,對方起訴的話,可以將分公司列為被告,分公司具備獨立的訴訟地位和資格。當然,如果怕分公司無力清償債務,也可以將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人。 該內容由 竺雷興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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