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有以下行為的可以認定是惡意轉移財產:
1、私自出售房屋;
2、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3、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4、轉移已有存款;
5、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一、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種種表現
1、直接隱瞞。對于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另一方方往往采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
3、借用名字。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托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后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二、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
1、轉移已有存款的;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的;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
惡意轉移財產是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行為。
三、轉賬給小三屬于贈與嗎
轉賬給小三不屬于贈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男方未經女方同意私自將錢款贈送給“小三”,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女方的財產權,不屬于贈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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