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財產可供執行屬于影響當事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由合議庭作出判斷,合議庭應當聽取申請執行人意見,確保申請執行人有權利救濟渠道.
(一)堅持合議審查
終結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必將對當事人尤其是申請執行人的民事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人民法院必須非常慎重,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和認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故對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均需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后作出裁決。
(二)聽取申請執行人意見
執行案件的承辦法官應當直接聽取申請執行人的意見,看申請執行人是否要求執行已經查明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不要求執行被查明的財產的,可裁定認定為“無財產可供執行”;
聽取被執行人甚至案外人的意見,必要時公開聽證,以查明是否被執行人的財產屬于法律法規或司法政策規定可以不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對于法院不處置上述財產,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三)暢通當事人的救濟渠道
當事人對于是否屬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的異議可在其對終本裁定提出異議時作為原因提出,異議成立的,法院恢復執行,否則駁回;被執行人的異議可另外單獨提出,異議成立的,法院中止對財產的執行或者法院中止對財產的執行或者采取其他的救濟措施。
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指的是什么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指在以金錢為執行標的案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經過強制執行,確實未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給申請執行人制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待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依此裁定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撒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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