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是以營利為目,聚眾賭博的行為,如果僅是為了消遣、娛樂的偶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認定為賭博罪,組織賭博者可能會被刑事拘留;但是,單純參與賭博行為人的賭博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可能會被行政拘留;但也有例外,即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聚賭的,按開設賭場罪處罰,這種情況下,參與人員也可能會被刑事拘留。
一、賭博罪的罰金是多少與罪名認定規定有哪些
賭博罪罰金的多少是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的。賭博罪罪名的認定主要有四個方面:第一,客體要件。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第二,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聚眾賭博屬于賭博中危害性嚴重的情形,所謂“聚眾賭博”是指行為人組織、召集較多的人糾集在一起進行賭博的行為,而有的行為人通過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俗稱“賭頭”。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以賭博為常業,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第三,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第四,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參與賭博的人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人是以獲取金錢、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為目的。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只是以娛樂消遣為目的,雖有賭博行為,但不能構成本罪。
二、涉賭金額及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而賭博或聚賭。如果當事人的行為不超出刑法的規定,則不構成犯罪,但是可能違反行政法的規定,例如偶爾參與賭博。我國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賭博罪的數額應當予以確認:犯罪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以罰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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