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釋中第五種情況:“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所以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其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我國《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神情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彼?,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一、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公司簽訂合同必須要由總公司授權,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但由于分公司并不具備法人,所以是無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在涉及到相關訴訟案件時,必須由總公司作為原告或者訴訟主體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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