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一、分公司需不需要營業執照
分公司需要營業執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二、企業對分支機構債務是否需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對分支機構債務需承擔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股權出質質權人可以是分支機構嗎
企業的分機機構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所以進行股權出質質押時,質權人不可以是企業的分支機構,應該是企業本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它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名師法律活動,其行為的后果由總公司承擔,此外,分公司的財產也屬于總公司,二者在經濟上是統一的,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由總公司負責清償。所以,債權人與分公司之間發生債權債務糾紛時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分公司是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當事人起訴總公司以追償其余分公司之間的債務時,可以將分公司列為當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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