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起征點:3500元
不超過1500元的3%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超過80000元的部分45%
顧問費屬于個人報酬所得,工資、薪金、經營、勞務報酬等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收入所得不同稅率不同。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因此公賬發顧問費屬于綜合所得,,應當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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