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納稅申報:(一)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后,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 個人所得稅 額,并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 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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