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者需在拘留后三日內提交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四日。對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應在七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者應立即釋放,若需繼續偵查且符合條件,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法律分析
詐騙逮捕通常在三個月左右開庭,案件復雜,可能延長到七個月。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拓展延伸
審理詐騙案的時間限制及相關法律規定
審理詐騙案的時間限制及相關法律規定是一個涉及司法程序和法律保障的重要問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當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下,自案件立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作出一審判決;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法院應當在六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然而,具體的審理時間還受到案件復雜性、證據收集難度、當事人配合程度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此外,法律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審理時間限制,如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特定類型的經濟犯罪案件等。因此,在審理詐騙案件時,法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審理時間,并確保程序公正、權益保護。
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在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審理詐騙案件的時間限制受多種因素影響,但法院應根據案件復雜性和相關法律規定合理確定審理時間,以確保程序公正和權益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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