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并未規定非法集資罪,如果行為人非法集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其立案標準為: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需要立案追訴的情形。
一、上海非法集資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如常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若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就達到立案標準。
集資詐騙罪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立案標準為:
第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達到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
第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數額巨大是多少金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綜合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我們可以判斷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數額巨大的標準是個人100萬以上,單位500萬以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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