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保辦理程序 (一)到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領取并填寫《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和《委托銀行代收 社會保險費 合同書》; (二)持《委托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到開戶銀行加蓋公章; (三)持參保需提供的資料、《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和《委托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到戶籍所在區的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辦理參保手續; (四)需辦理《某某市勞動保障卡》的,必須本人前來辦理,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以及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相館的數碼照回執。 二、其它注意事項 參保人應于每月21日前在銀行托收帳戶內存足當月應繳社保費,以防托收失敗。如連續三個月托收不成功,社保機構應為其停止參保,若重新參保必須再次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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