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責任不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能減輕處罰;犯罪中止一般會免于刑事處罰;故意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三、階段不同犯罪預備屬于前期準備階段,犯罪中止還沒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因為特殊原因沒有達成預期后果,故意犯罪是以完成犯罪。舉例說明張三要殺害F犯罪預備:張三在犯罪前進行了一系列的準備,如對F本人進行跟蹤,對F的居住地觀察,準備罪案工具等。犯罪中止:張三準備殺害F之時,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于是放棄了。犯罪未遂:張三準備殺害F的過程中,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使犯罪行為繼續,被迫放棄犯罪行為,而非主動放棄如被害人高呼救命,有人發現等。故意犯罪:張三將F殺害,并且逃離了現場。擴展資料: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征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梢?,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后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