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的責任。簽署勞務合同的雙方,不具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身份,故此,無須繳納社保。
在我國簽訂勞務合同可以不繳納社保。務合同-般是臨時的,類似承攬性質的,簽訂的勞務合同,雙方就不屬于勞動關系,人單位是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如果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的,人單位則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則,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屬于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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