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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公司規定是否需要簽署?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0 02: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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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公司規定是否需要簽署?

新員工試用期需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未及時簽訂,應在一個月內補辦。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1/3,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或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法律分析;要,新員工試用期間要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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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新員工試用期需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未及時簽訂,應在一個月內補辦。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1/3,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或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法律分析;要,新員工試用期間要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新員工試用期需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未及時簽訂,應在一個月內補辦。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1/3,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或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分析

要,新員工試用期間要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拓展延伸

試用期合同:如何確定是否需要遵守公司規定?

確定是否需要遵守公司規定的試用期合同,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首先,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關于試用期、終止條件和權益保障的規定。其次,了解公司的政策和慣例,是否有明確規定試用期合同的簽署要求。同時,與雇主進行溝通,明確雙方的期望和要求。還應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以確保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最后,如果對合同條款存在疑問或爭議,可以尋求法律意見或與勞動監察部門咨詢。綜上所述,確定是否需要遵守公司規定的試用期合同,需要綜合考慮合同條款、公司政策、雙方溝通以及適用法律等因素。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的長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而定,但不得超過六個月。確定是否需要遵守公司規定的試用期合同,需要綜合考慮合同條款、公司政策、雙方溝通以及適用法律等因素。如需進一步了解或解決合同條款疑問,建議咨詢法律意見或與勞動監察部門聯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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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公司規定是否需要簽署?

新員工試用期需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未及時簽訂,應在一個月內補辦。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1/3,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或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法律分析;要,新員工試用期間要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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