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的求奸是指要求通奸,亦即,求奸者主觀上意欲與婦女通奸(意欲通過平和手段征得婦女的同意),不具有強奸故意;客觀上往往表現為口頭提出要求,或者以舉動進行挑逗,甚至擁抱猥褻,拉衣扯褲;一旦婦女表示拒絕,便停止自己的行為,而不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在區分求奸未成與強奸未遂的界限時,要考察行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是否適時停止自己的行為,為什么停止行為;要考察婦女的態度與舉止。特別應注意的是,不能把求奸過程中的拉扯行為認定為強奸中的暴力手段;也不能將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要求婦女同意性交的行為,認定為求奸行為。
一、強奸與通奸的區別有哪些呢
1、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2、有的婦女與人通奸,一旦雙方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不能定為強奸罪。
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后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奸罪懲處。
3、男女雙方先是通奸,后來女方不愿繼續通奸,而男方糾纏不休,并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奸罪論處。
4、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奸罪論處。
二、強奸與通奸的轉化
可以肯定的是,第一次性交違背婦女意志,事后行為人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奸罪論處。這里不存在強奸與通奸的轉化問題。
轉化情形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類型是,起先是通奸,但女方后來不愿意繼續通奸,男子糾纏不休,并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顯然,對此應認定為強奸罪。
另一種情形是,第一次性交違背婦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發,而后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性交。以往的司法解釋(《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已廢止)曾規定,對該男子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不可能在沒有人告發的情況下主動就強奸罪進行立案偵查,所以,在沒有人告發的情況下,即使女方后來沒有"多次自愿"與男子性交的,事實上對男子也不可能的以強奸罪論處。問題是,當女方(或其他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后告發男子第一次實施的強奸行為時,應當如何處理?如果證據表明第一次性交確實屬強奸,恐怕沒有理由否認強奸罪的成立。
所以,上述司法解釋存在疑問。
其一,既然第一次性交屬于強奸,而強奸又是公訴罪,理當成立強奸罪。
其二,男子強奸女子后,女子后來自愿與男子性交是否達到"多次",不是決定男子第一次性交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根據與理由。換言之,不可能根據事后的"多次自愿"性交,推定第一次不是強奸。
其三,這一解釋適用于共同作案時,會出現不協調現象。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強奸丁女,甲為主犯,后丁女自愿多次與甲性交。如果僅認定乙、丙的行為構成強奸罪,而對甲不以犯罪論處,則難以被國民接受。如果對甲、乙、丙均不以強奸罪論處,也不合適。但是,從現實來看,對于上述第二種情形下的強奸罪的認定,的確需要特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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