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盜掘古物罪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掘古墓葬、古文化遺址
(一)按照國家文物主管部門的規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辛亥革命以后,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也視同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
(二)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私自挖掘古墓葬、古文化遺址的,以盜竊罪論處.處理這類案件,不以被盜掘的古墓葬、古遺址是否已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限,但對于盜掘已被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古遺址(包括國家級、省級和縣級)的,應從重處罰。
(三)對盜掘中竊取文物和破壞文物的,均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被盜、被毀文物所應評定的級別等情節予以處罰。
(四)盜掘古墓葬、古遺址,以盜竊罪論處的案件,在量刑幅度上,可以參照盜竊館藏文物的量刑標準,予以處罰。
(五)盜掘古墓葬、古遺址,雖未竊取到文物,但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竊罪處罰;如在盜掘古墓葬、古遺址時,破壞了經鑒定屬于不能移動的珍貴文物,應依法從重處罰。
(六)對于群眾性的盜掘古墓葬、古遺址案件,要實行懲辦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區別對待.懲處的重點應當是盜掘集團或者聚眾盜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教唆犯,慣犯,累犯,與投機倒把、走私、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的罪犯有勾結的主要犯罪分子。
(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施工、生產中出土的文物進行哄搶或者私分、私留的,對參與人員分別以搶奪罪或者盜竊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的,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但文物必須追繳,送文物主管部門。
二、走私文物罪如何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走私文物罪與非罪,應當從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兩方面把握。在主觀方面,如果行為人沒有犯罪故意,即行為人不知其攜帶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攜帶的文物是國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觀上具有運輸、攜帶或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過境的行為,也不能認為其構成本罪。從客觀方面看,主要看行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出口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并發給出口許可憑證才能出境,可見并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為人違反海關、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文物并非國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認為其行為是一般走私行為,而不能認為是走私文物罪。
2、本罪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
倒賣文物罪是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在犯罪對象上有一致之處,而且在客觀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為人一般也有倒賣的行為表現,所以兩罪存在某些相似。但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文物罪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而倒賣文物罪侵犯的則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另外,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倒賣文物罪的成立必須要以牟利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往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本法第155條規定,應以走私罪論處,不定倒賣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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