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由各縣級及以上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管理。
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主要從事經濟犯罪偵查,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總稱。
非法集資(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面對某些官員與非法集資企業的“大合唱”,我們實在很難說一定是后者將前者“拉下水”,很難說前者只是“無意間”淪為“活道具”而成了“從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絕不能放過這些面目曖昧的“活道具官員”,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無論只是收取了出場費,還是接下來還有更進一步的運作,都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一、合法集資的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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