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是:具體數額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費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經原醫院醫療機構同意轉院治療的,不支持增加的轉診費用等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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